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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达精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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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3456789:;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彦栋 投资大厦 13 楼
                         联系电话:021-2031502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
 保荐代表人姓名:嵇志瑶 投资大厦 13 楼
                         联系电话:021-2031502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5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股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10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
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80 万张,每张面值为
人民币 100.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280,000,000.0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2,800,000.00 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277,20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承销
及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不含税外部费用 4,525,471.71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为 275,474,528.2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48 号)。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
机构,负责百达精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
期间为 2020 年 4 月 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中泰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百达精工进行了


                                       1
持续督导,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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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已与公司签署保荐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易所备案,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所备案。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司不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违法违规事项。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现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文件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司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2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制制度方面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部控
8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制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文件。经核查,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向上海证券交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
10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前审阅和规定期限内的事后审阅,公
                                          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的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建议对相关披露文件进行了修订以真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息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不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存在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而需要更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正或补充的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2                                        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当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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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未履行承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诺的事项。



                                    3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14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15
     不当情形;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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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4
         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
  18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
         承诺事项
                                                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01)*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泰证券对
百达精工自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中泰证券认为,百达精工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3456789:;<=>?@ABCDEFGH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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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6
 (本 页无正文,为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⒛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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