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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生力: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8-04-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021-20361009

陈杏根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

                    楼 17 层


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021-20361009

刘俊杰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

                    楼 17 层


       2017 年 6 月 20 日,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力”
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迪生力签订的保荐协议、承销
协议,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保荐
人,对迪生力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6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度,东北证券对迪生力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制度,根据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制定了相应工作计划。

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并报上海证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券交易所备案,其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期间的权利义务。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等方式,对迪生力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迪生力未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发生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经核查,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迪生力及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背承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诺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保荐人督导并核查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公司及其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相关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人督导并核查了迪生力执行公司章程、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人对迪生力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司的规范运行。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了核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

时督促上市够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行了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据保荐人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适当

易所报告                                   地调整。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的,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迪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生力或相关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记录处分等情况。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关责任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经核查,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迪生力未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经核查,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迪生力未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发生该等情况。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成熟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保荐代表人及

质量                                       项目组成员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2017 年 12

                                           月 13 日对迪生力进行了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经核查,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迪生力未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发生该等情况。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

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示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保荐人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资金使用与公司尽职调查报告是否一致,对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

                                           具了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

                                           报告。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迪生力 2017 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
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各期财务报告及其他临时性公告
等文件。

    通过对迪生力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
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经核查,迪生力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如果公司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 50%以上,应当
在年度结束后的 1 月 31 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期间,保荐人及项目组多次前往企
业并提醒,如果业绩发生大幅波动,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公告。经核查,
迪生力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 2017 年业绩预告。保荐人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督
促迪生力做出说明并改正,同时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18 年 3 月 28 日,
公司发布了《2017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杏根               刘俊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