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生力: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1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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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迪生力
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钟耀能律师、龙志
平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迪生力汽配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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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
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
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 年 11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
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广东迪生力汽
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
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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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 14:30 分在广东省台山市西
湖外商投资示范区国际路 1 号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
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赵瑞贞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
有效 表决权 股份数 117,871,261 股, 占公司 有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35.7899%。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77,805,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6244%,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
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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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
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
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票,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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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 195,676,261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 19,629,991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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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 ,为 《国信 信扬 (江 门 )律
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迪生 力汽
配股份有 限公司 2018年 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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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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