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生力: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3-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20 年 3 月 24 日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杏根、刘俊杰 保荐机构编号:Z21622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93 号)核准,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迪生力”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6,334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62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229,290,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分别
为人民币 200,137,660.00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7 年 6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联系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保荐代表人 陈杏根、刘俊杰
联系人 陈杏根、刘俊杰
联系电话 021-20361009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2814.46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西湖外商投资示范区
联系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西湖外商投资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赵瑞贞
联系人 王国盛
联系电话 0750-558809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6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6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力”、
“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
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
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
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9)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8 年 7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罗洁、总经理赵瑞贞、董事会秘书
王国盛、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赵华做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
述事项发生后,保荐人即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信息披露法规
学习,并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务必确保以后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
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重
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
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迪生力持续督导期内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迪生力存在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和未及时履
行申请股东大会豁免程序的情形,主要原因系公司当时未能完全掌握理解有关法
律法规内容,有关情形发生后公司已及时与交易所沟通说明情况并进行了改正。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能够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存在因操作失误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支付货款、日常费用的情形,公司发现该情况后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并迅速协调
对方归还了误用的款项;除上述事项外,迪生力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遵照监
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
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迪生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机
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杏根 刘俊杰
法定代表人:
(保荐机构董事长) 李福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