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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生力:迪生力关于全资子公司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5-25  

                        证券代码:603335           证券简称:迪生力           公告编号:2021-033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所处的
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9,912,546.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
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山迪生力汽
轮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智造”)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就与台山市东日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建设”)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汽轮智造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收到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781 民初 2055 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在法定媒体公开披露该诉讼事
项。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地实施,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汽轮智造随后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
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东日建设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 年 5 月 24 日,汽

轮智造收到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781 民初
2055 号),查封被申请人东日建设名下的银行存款 29,362,546.00 元或相应价值
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
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
    被告:台山市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请求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编号:DCT201221A001);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被告的工程预付款人民币 29,050,000.00 元
及利息人民币 312,546.00 元(自 2020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1 年 4 月 10 日,LPR3.85%);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 550,00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共计人民币 29,912,546.00 元。

    (二)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0 年 12 月 21 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
DCT201221A0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就汽车配件生产基地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合同总价人民币 8300 万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截至目前,原告向被告合计预付工程款人民币 2905 万元。
    根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与工程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
函正本,并且向原告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800 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但经原告多次催
告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开具或提供任何银行保函,已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施工合

同第二部分第 87.3 条第 10 款、第 11 款的约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
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标明不履行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违反施工合同之约定,故,原告要求
解除与被告之间订立的施工合同。
    另,原告聘请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参与本案诉讼,原告为此
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55 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国家法律的

保护。被告在原告已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开具或提供银行保
函,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可以根据约定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
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并承担造成原告的其他相关损失。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

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