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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克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10月修订)2017-10-26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提名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以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流程,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
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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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均需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人选并建立档案;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拟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应于会
议召开七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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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
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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