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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克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10月修订)2017-10-26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7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杰克缝纫机股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
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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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
事先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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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
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
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和募
集资金存储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
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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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
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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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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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
     (六)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七)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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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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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
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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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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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
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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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公司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
或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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