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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克股份: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04-02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8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
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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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 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应
于会议召开七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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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 在本细则中,“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股东大会通过章程修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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