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113 号
致: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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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发布了《杰克缝纫机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
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9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
南路15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赵新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4 月9日9:15-9:25 、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年4月9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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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代表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除贵公司股东(股东
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3名,代表股份232,008,252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数的75.4371%。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2,007,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4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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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2,007,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4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3.《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2,007,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4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4.《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183,6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5%;
反对824,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2%;弃权44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5.《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007,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4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6.《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007,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4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007,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4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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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57,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3%;
反对650,6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4%;弃权44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9.《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007,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4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10.《关于公司确认2018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19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95,81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4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关联股东台
州市杰克投资有限公司、LAKE VILLAGE LIMITED、台州市椒江迅轮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阮林兵回避表决,回避表决225,012,000股。
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办理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183,6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5%;
反对824,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2%;弃权44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2019年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007,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4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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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
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1-9、11-12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第10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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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莹
赵 耀
201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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