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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10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杰克
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材料,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核,并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有关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
对公司及公司确定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我
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3、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吴利女士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聘任为公
司副总经理,其在受任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限制性
股票授予须在其卖出行为发生 6 个月后,故其不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本
次对吴利女士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4、公司确定的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以 2020 年 9 月 9 日
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4.32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暂
缓向吴利女士授予 13.7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独立董事:陈威如、王茁、谢获宝




                                                      202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