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503 号 致: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9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8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 海大道100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赵新庆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 9:15-9:25 、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0年9月18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代表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除贵公司股东(股东 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327,894,757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数的73.769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逐项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3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3 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6 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7 限售期 4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8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9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10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11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4.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表决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812,9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 反对81,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75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3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6 经查验,前述第1-7项议案均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成 威 池 名 2020 年 9 月 18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