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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克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13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
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一致行
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
增值权)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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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
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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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的股份为基
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但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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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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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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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
    (一)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
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1 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
关股东”)应当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以下简称“首次增持”)行为
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二十九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
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
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 A 股或者 B 股;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应当明确。如设
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
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 1 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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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的,
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
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调
整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
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
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
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能采用非自有资
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
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
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
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
诺;
    (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 30%至 50%之间的,明确增持计划实施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 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
       第三十条 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
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
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 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
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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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1 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三十二条 相关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
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 30%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律师就本次增持行为是
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
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
    第三十三条 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
已发行股份 2%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
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
增持计划。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
减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七条 相关股东、除相关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
应当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新
疆证监局。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收益。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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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
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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