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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克股份:杰克股份: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8-26  

                        证券代码:603337           证券简称:杰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0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3420 号)核准,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
名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630,036 股,发行价格为 19.1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99,999,987.96 元,
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7,517,392.5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92,482,595.4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01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
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州椒江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该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金额(元)
杰克科技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58120100100229066    694,056,591.84
  有限公司      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浙江杰克智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缝制科技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81040078801900000780            0.00
    公司            椒江支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
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
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浙江杰克智能
缝制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8120100100229066 ,截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694,056,591.8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杰克高端缝制装备智能制造中心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虞天成、邵宪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
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浙江杰克智能缝制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040078801900000780 ,截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杰克高端缝制装备智能制造中心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二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
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二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
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二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
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虞天成、邵宪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州椒江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子公司浙江杰克智能缝制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