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50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 独立董事:张灿、杨艳伟、贾如 202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