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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精工: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0-05-07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李光增                    联系方式:021-5879 6226

保荐代表人:徐    疆                  联系方式:021-5879 622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435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7 号文同意,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4 万股,并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0.21 元,共计募集资金 34,040.1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1,251.32 万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财富”或“保荐机构”,原名称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
    为华菱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华菱精工上市后的持续督
    导工作。2019 年度,中金财富对华菱精工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中金财富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
2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确了双方的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尽职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调查,公司上市后持续保持日常沟通和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定期回访,了解公司业务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2019年度华菱精工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4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规情况。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2019年度华菱精工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5                                                 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事项。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金财富督导华菱精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6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核查了华菱精工执行《公司章程》、三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7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
     行为规范等                                   行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对华菱精工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华菱精工的内控制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督促华菱精工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
                                                  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金财富对公司的信
                                       2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均进行了事前或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董事薛飞股票账户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买入公司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董
                                                事不得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的
                                                规定,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关
                                                于公司董事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董事薛飞收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薛飞予以监管关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注的决定》,对薛飞因短线交易、定期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报告窗口期买卖本公司股票事项予以监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管关注。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中金财富提请公司股东、董监高加强对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严格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除前款事项外,2019年度,华菱精工及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
13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其他事
     交易所报告                                 项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14                                              2019年度,华菱精工未发生此类情况。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15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2019年度,华菱精工未发生此类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3
     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中金财富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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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17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9年度,华菱精工未发生此类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明细账、对账
                                                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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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
                                                报告。


     (二)现场检查情况

     中金财富项目组于 2020 年 1 月 6 日至 8 日对华菱精工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
 的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公司相关制度、“三会”文件资料及
 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华菱精工的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核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财富对华菱精工 2019 年度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信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4
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菱精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
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菱精工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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