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修订稿)2021-01-05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制度,及《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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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子
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和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 暂缓披露的期限;
(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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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
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它制度中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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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 豁免 披露 的原 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 填报 暂缓 或豁 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 幕知 情人 是否 书
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
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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