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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精工: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2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李光增                    联系方式:021-5879 6226

保荐代表人:徐    疆                  联系方式:021-5879 622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435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7 号文同意,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4 万股,并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0.21 元,共计募集资金 34,040.1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1,251.32 万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原
    名称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或“保荐机构”)作
    为华菱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华菱精工上市后的持续督
    导工作。2020 年度,中金财富对华菱精工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中金财富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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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确了双方的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尽职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调查,公司上市后持续保持日常沟通和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定期回访,了解公司业务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2020年度华菱精工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4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规情况。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年度华菱精工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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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督导期间未发生此类情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金财富已督导华菱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精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6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核查了华菱精工执行《公司章程》、三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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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
     行为规范等                                   行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对华菱精工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华菱精工的内控制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督促华菱精工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
                                                  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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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金财富对公司的信
                                       2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均进行了事前或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董事薛飞因短线交易 2020 年度内
                                                受到安徽监管局处罚,2021 年 1 月 7 日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公司公告薛飞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会董事职务。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中金财富已提请公司的股东、董监高加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等相关法规、规定和规则的学习,严格
                                                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020年度,华菱精工及其控股股东、实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的未履行承诺的其他事项发生。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14                                              2020年度,华菱精工未发生此类情况。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15                                              2020年度,华菱精工未发生此类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中金财富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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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17                                            2020年度,华菱精工未发生此类情况。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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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明细账、对账
                                                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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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
                                                报告。


     (二)现场检查情况

     中金财富项目组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20 日对华菱精工进行了持续督导期
 间的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公司相关制度、“三会”文件资料
 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华菱精工的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
 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核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财富对华菱精工 2020 年度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信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菱精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
 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4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菱精工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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