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2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李光增 联系方式:021-5879 6226
保荐代表人:徐 疆 联系方式:021-5879 622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435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7 号文同意,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4 万股,并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0.21 元,共计募集资金 34,040.1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1,251.32 万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原
名称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或“保荐机构”)作
为华菱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华菱精工上市后的持续督
导工作。2020 年度,中金财富对华菱精工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中金财富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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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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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确了双方的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尽职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调查,公司上市后持续保持日常沟通和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定期回访,了解公司业务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2020年度华菱精工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4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规情况。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年度华菱精工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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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督导期间未发生此类情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金财富已督导华菱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精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6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核查了华菱精工执行《公司章程》、三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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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
行为规范等 行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对华菱精工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华菱精工的内控制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督促华菱精工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
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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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金财富对公司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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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均进行了事前或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董事薛飞因短线交易 2020 年度内
受到安徽监管局处罚,2021 年 1 月 7 日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公司公告薛飞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会董事职务。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中金财富已提请公司的股东、董监高加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等相关法规、规定和规则的学习,严格
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020年度,华菱精工及其控股股东、实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的未履行承诺的其他事项发生。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14 2020年度,华菱精工未发生此类情况。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15 2020年度,华菱精工未发生此类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中金财富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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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17 2020年度,华菱精工未发生此类情况。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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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明细账、对账
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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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
报告。
(二)现场检查情况
中金财富项目组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20 日对华菱精工进行了持续督导期
间的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公司相关制度、“三会”文件资料
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华菱精工的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
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核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财富对华菱精工 2020 年度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信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菱精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
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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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菱精工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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