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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精工:华菱精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30  

                                                            [2021]A05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开发布了《宣城市华菱精工科


                                     1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随后公告了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贵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
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
办法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且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14点在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

镇郎梅路华菱精工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名,代表股份474,786,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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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6072%。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和其他人员。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效 投 票 的股 东 及股 东 代 理 人共 13 名 , 代表 股 份

1,662,8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247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2021年11月22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贵公司股东。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1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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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63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1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经查验,上述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上述第1项议案已对中小

投资者实施单独计票。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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