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5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
时任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鉴于
公司内外部客观环境已发生变化,公司拟对再融资相关方案做出调整,决定终止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经自查,我们认为:自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布以来,公司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一直积极推进各项相关工作,鉴于公司内部及外部客观环境已
发生变化,公司决定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决定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自查,公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和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
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5、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
行。
6、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
续发展的需要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7、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
实施。
三、关于公司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参与竞拍收购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
57.5869%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收购将扩大公司电梯钢丝绳类产品的产能规模,提升公司
在电梯钢丝绳细分领域的技术能力、声誉及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努力拓展电
梯后市场业务的发展规划。经公司实际调查,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无锡通用”或“标的公司”)具有较为成熟的经营业务,结合过往经营业
绩表现和在手订单的业绩预测,其市场价格能有效转变成公司的经济济利益。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即标的公司 57.5869%股权)已经专业机构评估,
交易价格合理,审议程序合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
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宜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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