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 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材料,本着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公司申请为控股子公司江苏恒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 义”)在相关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共计 1.45 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其中江苏恒义向 靖江农商银行借款不超过 5500 万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借款不超 过 3000 万元;南京银行借款不超过 6000 万元)。本次担保行为是为了保证控 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及业 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审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等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林建平、范崇俊、张艳 202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