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科技: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股票交易类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的公告2021-12-31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2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股票交易类违法违规行为
内部问责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股票交易类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的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督
促公司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人员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股票交易类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
股票交易类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督促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3]11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股票类违规行为专项
整治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21]38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票交易类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
过失的行为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
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问责对象(以下简称“被问责人”)为对本制
度第五条所述问责事项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第四条 内部问责遵循以下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 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
(三)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四)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措施或市场禁入决定的;
(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的;
(四)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
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要求追责的;
(六)公司认为应该进行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股票交易类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委员会(以下简
称“问责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问责事务,组织内部问责的发起,
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问责的执行。
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
任由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公司副总经理、职工
代表监事担任。
公司内审部作为问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问责事项
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八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
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查看、调离岗位、扣发奖金、罚款、停职、降职、撤职、
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问
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具体处罚意见由问责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
责任:
(一)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 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
除不良影响的;
(三) 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等因素造成的;
(四) 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
的;
(六) 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
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违法违规行为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
利影响扩大的;
(三) 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
人的;
(四) 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六) 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形时,问责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问责委员会可聘请外部机构或授权公司内部机构负
责核查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关问责事项。
第十五条 问责委员会涉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的,须由
董事长或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出;涉及对监事问责的,须由监
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出;涉及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问责的, 须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六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问
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问责委员会提交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
请材料。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交由聘请的外部机构或授权公司内部机
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授权机构应当在 10 个
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上报给问责委员会。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授权
机构上报的调查结果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问责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问责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议事项,需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被提出问责时, 其本人不得参与对其本人问责决定的相关表决。
第二十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处理前,问责委员会应听取被问责
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问责对象对
问责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申请复核。监事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作出复核决定的,视为驳回被问
责人的复核申请。
对复合申请批准同意的, 问责委员会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公
司监事会进行复核,监事会应当认真核查问责委员会的问责程序、问
责措施等事项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
复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问责决策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
报告江苏证监局,原则上应在发生、发现问责事项后 30 个工作日内
将问责决策情况及结果予以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