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科技: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 2022-029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规范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资产安全,根据《民法典》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
2022 年 4 月 27 日,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附件:《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附件: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
额相当。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原
则上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应
按其在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出具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承诺书。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
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
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
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说明;
(七)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八)贷款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文;
(九)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
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信誉不
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
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
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
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对外担保事务的办理及事后管理。
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
附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财务部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
同等),并定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
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
并抄送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
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
器、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
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
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
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财务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
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
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经公司批准后,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对外担保的决议后的
当日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
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担保,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
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全资与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发生以下情形时,财务部应在发现当日及
时通知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日后十五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
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
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