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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傲农生物: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18-09-19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
               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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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总经理、财务部和相关
               经办部门,公司法务部、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协助办理。

第九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
               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
               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
               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财务部和相关经办部
               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
               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财务部、相关经办部门
               和法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
               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
               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财务部和相关经办
               部门应将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妥善
               保管,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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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
               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在 1 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七条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
               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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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
               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
               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
               会、董事会秘书和法务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
               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
               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
               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
               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 1 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
               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会同法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
               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
               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债务追偿程序由财务部主导,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 5 个
               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按规
               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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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截止信息披
               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
               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条       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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