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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傲农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8-09-19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批转
               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傲
               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负责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或财
               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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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二)      最近 3 年收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
             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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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
               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
               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十)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
               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一)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
               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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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对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按照法定
               程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
               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或证券交易所建议终止聘任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终止对其
               聘任: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
               损失的;

               (五)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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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秘书任期中公司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
               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
               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空缺,董事会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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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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