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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傲农生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18-09-19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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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根据《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
核后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要求的,应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
审批。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
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则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 经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
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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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因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需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的,还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
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
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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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暂缓披露信息(简要描述信息内容)/□豁免披露信息(简要描述
信息内容)的知情人,已知悉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
《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制
度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
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人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利用相关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也不会指使、推荐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所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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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与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与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人士是
与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是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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