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8-09-19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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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
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倡导投资者理性投
资,并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资本市场推
介的原理,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
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
象,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
的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
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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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
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露;
(三)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如下: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竞争战略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和运营中的其它信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
下可与投资者沟通;
(四)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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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应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
通的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宣传;
(四)分析师推介会、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交流;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组织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合适方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
心、平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
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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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
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
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
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
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调查研究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情况
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四)投资者接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
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
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投资者咨询电话: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
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
询电话畅通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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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
答投资者咨询;
(八)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危机处理:对投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遭受自然灾害等危机制订预案,经董事会通
过后在危机发生时及时根据预案处理;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若出现年度净
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等情形,且上述情形收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
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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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
题。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及/
或报纸上公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其他直属及实际控制的机构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
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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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
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
办公室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
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
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
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
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
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
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
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
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
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
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
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
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
以提供。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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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向公司
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
件下进行投资活动,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
险。
第三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有可能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
原因。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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