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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傲农生物: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8-09-19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
               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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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自然人等,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等。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关联人情况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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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
               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
               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和认定,并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
               经理工作细则》和本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
               别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表决。

第十条         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包括
               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的关
               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会并告知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据
               本办法审议。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的决策权限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依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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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程序审批:

               (一) 独立董事依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二) 审计委员会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
               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三) 在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将关联交
               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会并告知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据本办
               法审议。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股东
               大会,由股东大会依据本办法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就前款关联交易,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若交易标的为公司
               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
               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
               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但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八条的第(十一)至第(十六)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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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十六条       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以下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一) 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低于300万元,但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三) 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高于3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四) 与关联自然人进行的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总经理为关联人时,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
               组织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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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需要独立董事认可或发表
               意见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八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办法履行了审批和披露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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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参照下列原则执
               行: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
               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
               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
               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
               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
               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
               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
               公司在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
               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二) 关联交易视不同的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1、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
               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
               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
               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
               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
               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
               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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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
               供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
               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
               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三)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公告该关
               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
               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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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董事会表决情况(如有)

               (十一)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三十条       在关联交易谈判期间,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因市场对该关联交易的传
               闻或报道而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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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
               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
               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五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
               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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