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9-04-30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真核实了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现对有关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2018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即
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对象的担保)余额 44,164.1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4.27%;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49,065.1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0.29%;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
其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0%;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7,427.44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0.57%。
二、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2018 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
决策程序,并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为下游客户提供担保,系为了满足公司适应市场形势、更好地开展
业务的需要,并为公司销售回款等提供保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
有利于保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顺利开展经营。上述对外担保均符合上市公司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薛祖云、王楚端、叶佳昌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