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22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七月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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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
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
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改善
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
(五)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
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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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如下: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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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
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的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
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办公室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四)公司网站及媒体平台: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基础设施平台、新媒体
平台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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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者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六)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
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
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七)接待调研。当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
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八)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九)其他合适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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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
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
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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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以下简
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时:
(一)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三)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见附件);
(四)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董事会秘书应
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
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
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派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及
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
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
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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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
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
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
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
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
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
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
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
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
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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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或以公司名义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应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工作事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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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支持其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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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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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承诺书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
规定向贵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
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提前知会贵
公司,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客观、真实,不进行虚假、夸大、曲解或引人误解、
误导性陈述报道;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
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有)。
单位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