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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农生物: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傲农生物”,依
上下文而定)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
计划”或“激励计划”),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
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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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
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傲农生物的说明予以引述;

    4. 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
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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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变更的批准与授权

    1. 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
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董事会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
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18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止。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出
具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的议案》,本次激励
计划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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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1)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375 人调整为 355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50 万股调整为 1,030 万股;(2)以
2019 年 1 月 10 日为授予日,授予 355 名激励对象 1,0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意见。

    6.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相符。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2)同意以 2019 年 1 月 10 日为授予
日,授予 355 名激励对象 1,0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7. 根据《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在确定授予日后的实际认购过程中有 20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24.3 万股。因此,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实际为 337 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5.7
万股。

    8.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1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离职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 万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尚未解除限
售的 1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9 年 7
月 2 日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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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
事会认为,鉴于激励对象有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10.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1)因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实施完毕,
公司向全体股东以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授权董事会的议案》,公司拟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2)鉴于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12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
会同意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12 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19.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 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
鉴于 1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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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14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1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3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13.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
监事会认为,鉴于 1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
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14.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
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 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经审核,监
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影
响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调整。

    16.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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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9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34.4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17.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
监事会认为,鉴于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18.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1)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有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中 6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其持有的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
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额度为 60%,剩余 40%额度的限制性股票不符合解锁
条件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故同意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14.63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2)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
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故同意就 297 名激励对象合计 4,736,160 股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9.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经审核,
监事会认为,(1)鉴于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且 6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不符合完全解锁的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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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事项;(2)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就 297 名激励对象合计 4,736,16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20.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
意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21.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宜。

    22.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20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2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42.51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3.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
认为,鉴于 2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24.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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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10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2021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合计 21.45 万股限制性股票、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
余 26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 324.94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5. 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10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根据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2021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公司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合计 21.45 万股限制性股票、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
余 26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 324.94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26. 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7. 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变更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变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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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
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变更的基本内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等
文件,公司拟变更《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求”的相关内容,相关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调整如下:

    (一)变更原因

    2021 年以来,公司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环境更趋复杂严峻,
国内疫情多发散发,主要饲料原料价格高位攀升,生猪价格 2021 年起总体大幅
下跌,公司生产经营面临更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但公司管理层始终坚持战略定
位,以股权激励计划原定的规模增长目标为经营指引,激发广大员工共同努力和
辛苦付出,坚定推动养猪和饲料两大主业规模增长,经过 2020 年、2021 年连续
两年努力快速扩张,与 2019 年度相比,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211.64%、
生猪出栏量增长 392.26%、饲料销量增长 82.10%、期末员工人数增长 178.27%。

    2019 年、2020 年行业内生猪养殖企业产能快速扩张,2021 年以来随着我国
生猪产能恢复,生猪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同时生猪消费需求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尚未恢复到正常水平,生猪养殖企业普遍面临经营亏损和发展速度下降等问题。
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 2021 年度和 2022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均出现较大亏损,
导致公司激励计划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作用,与员工的实际付出不匹配,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员工士气。当前公司仍面临严峻的外部形势和较大的经营压力,保持
员工士气对于公司克服困难、保障公司未来稳步发展尤为重要,随着公司生猪养
殖总量增加,养殖业务从上量为主阶段进入提质增效阶段,更需要核心团队和骨
干员工发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做好经营管理,做出预期效益。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公
司当前所处的市场和行业环境相匹配,若公司坚持按照原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将削弱激励计划的激励性,背离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不利于激发核心团队和骨
干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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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结合目前外部客观环境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为了稳定团队士气,充分
调动员工积极性以应对严峻的外部形势,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拟调整公
司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二)变更内容

    1.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
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 2022 年生猪销售量不低于 5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万头;2、公司 2022 年末能繁母猪存栏数不低于 34 万头;3、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注:1、上述“生猪销售量”“能繁母猪存栏数”指公司发布的养殖业务主要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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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或定期报告的生猪相关数据;2、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经核查,本次调整只涉及对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考核指标的调整,本次调
整后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与公司前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仍保持可比
性,本次调整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变更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变更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变更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本文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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