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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出东方: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3-21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19-009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日前,案件已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裁定结果为:驳
回上诉,维持余姚市人民法院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余姚市人民法院原裁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
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立案侦查相
关案件,本案件诉讼标的属于该案侦查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
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帅康电
气的起诉。”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案原告。
    ●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谨慎地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 1000 万元;
该案件对 2018 年年度报告的利润影响尚在减值测试中,公司会持续履行信息披
露的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康电气”或“帅康公司”)与厦
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王春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帅康电气向浙江省余
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2018 年 8 月 8 日,浙江省余姚
市人民法院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送达回证。浙江省余
姚市人民法院已对被告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当代东方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73)400 万股股份进行了司法冻结。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4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9 年 1 月,余姚市人民法院对案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8)浙 0281
民初 8399 号之四】,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
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
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已立案侦查相关案件,本案件诉讼标的属于该案侦查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先
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
原告帅康电气的起诉。”同月,帅康电气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
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继续审理。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近日,帅康电气收到了宁波
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 02 民终 976 号】。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直接关联人中云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
东分局立案侦查,本案诉讼标的也属该案侦查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帅康
公司起诉并无不当,故对帅康公司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
终审裁定。”
    三、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谨慎地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 1000 万元;该
案件对 2018 年年度报告的利润影响尚在减值测试中,公司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