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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出东方: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2019-03-28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19-013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理财受托方: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合计人民币 5,000 万元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投资期限:3 个月
     投资理财类型:集合资金信托

    一、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签署《中国民
生信托-汇天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利用自有闲置资金 5000 万元认
购民生-汇天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天 1 号”或“信托产品”),
期限 3 个月,收益率 5.40%/年。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
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通过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出具独立意见。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
关联交易,并且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受托方基本情况介绍
    受托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4 年 10 月 18 日
    注册资本:7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C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
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
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
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
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9618E
    公司与民生信托不存在关联关系
    民生信托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购买信托产品的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中国民生信托-汇天 1 号集合资金信托划产品
    类型:集合资金信托
    受托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5000 万元人民币
    投资期限:3 个月(20190329-20190626)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低、信用风险低并且流动性良好的金融产
品,包括:(1)金融同业存款;(2)期限在 3 年以内的短期固定利率债券,包
括上市流通的短期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和企业短
期融资券等;(3)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4)期限在 9 个月以内的债券逆
回购;(5)货币市场基金;(6)期限在 36 个月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
款或大额存单;(7)剩余期限在 3 年以内的资产支持证券;(8)在银行间市场、
银登中心、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且剩余期限在 3 年以内的金融产品;(9)法律
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它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10)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仅限投资于上述标的资
产的金融产品。
    四、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信托合同签署方
    委托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二) 信托计划的基本要素
    1.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中国民生信托-汇天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计不超过 600000 万份。受托人有权调
整信托计划规模,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告或由受托人以网站公告之外的其他非公
开方式通知为准。
    3.本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36 个月。
    (三)信托单位申购程序
    符合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可在本信托推介
期内及申购开放日申请认购/申购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申购开放日为信托计
划存续期内的任一工作日,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布或由受托人以网站公告以外的
其他非公开方式通知为准。
    (四)信托单位的赎回
    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提交其持有的第 i 期信托单位的赎回申请/赎回转换申
请的期间。赎回申请期/赎回转换申请期原则上为拟赎回/赎回转换的信托单位对
应的开放日前 20 日(T-20 日,含当日)至开放日前 1 日(T-1 日,含当日)
的期间。
    (五)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应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
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投向、信托
财产运用方式、受托人责任范围等方面均符合社会责任要求。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及结转分配
    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
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受益
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合同》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税费、信托费
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和其他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向各受益人分配
信托利益。受托人对于在确定期间内分配确定金额的信托利益,未作出任何承诺。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期次、份数享有信托利益。
    (七)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
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
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
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信托文件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
金来源合法合规,为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可支配财产,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
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
得,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2)保证签署及履行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
权的,均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保证参与信托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4)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
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合同协议等约定;
    (5)保证就加入本信托计划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6)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
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但法律法
规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并承担相应的税费及其他信
托费用;
    (8)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信托财产、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费用并收取信托报酬;
    (4)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
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
偿的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5)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违约责任
    一般原则: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
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违约
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交易风险、风险应对措施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风险
    “汇天 1 号”主要投资于金融同业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和
存款工具等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风险较低。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
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导致公司无法取得投资收益或投资本金受损,包
括但不限于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
策风险、巨额退出风险、顺延或暂停退出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及保管人风险、
信托单位认购、申购被拒绝的风险、信托产品不成立风险、信托受益权提前终止
和信托计划延期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估值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规
范公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制定了各类内控制度,并建立了完善
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控制相关风险。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
产品期间,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信托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积极与信托产
品发行主体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评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对可能
发生的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不影响
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汇天
1 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风险可控。公司通过适度短期理财,有利于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信托产品投

资,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

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使用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资金该购买信托产品。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