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日出东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以及资金安全性”的独立意见2020-02-12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以及资金安全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日出东
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专业的判断,经过核查相关资料以及对公司管理层的质询,对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034 号)之“公
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以及资金安全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对公司暂未收回的公司认购的 5000 万元“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产品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作了问询,并与公司、资产管理人召开了多次会议以核实情况,结果表明: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以自有资金 5000 万元认购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资产管理人”)发行的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
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该资管计划投向深圳市远致富海三号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再通过深圳市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向深圳
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 24 日为资管计划预计到期日,但资管
计划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未能及时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变现,导致公司投资未能
及时兑现收回。
    2、根据目前我们掌握的信息,公司所投资的理财产品经过必要的授权、审
批程序和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将 5000 万
元认购资金划转至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募集户账
户。经核查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直接持股或控制的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及江苏赫尔斯镀膜技术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度的财务记录,未发现其与首誉光
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市高新投
集团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存在交易信息及资金往来。
    3、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日,关于公司在资管计划占有权益份额(76.92%)、
资管计划募集规模与资金流向、合伙企业审计报告上反映的首誉光控资管计划投
资占比变动情况、公司从资管计划中的收益分配情况,均由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
说明,但我们未能核查到相应的原始法律文件和单据。鉴于投资资管计划的专业
性和复杂性,以及对投资者负责的考虑,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请江苏润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润华”)对公司投资的资管计划权益占比及资
金的安全性做进一步的核查,据公司告知,现资产管理人已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到
其公司营业场所作现场核查,但因办理江苏润华聘用手续需要流程和时间,叠加
相关客观因素影响,江苏润华暂未能到北京作现场核查。我们将进一步密切跟踪
江苏润华的核查情况与结果,核实相关资料,并视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另行发表独
立意见。
    4、资产管理人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出具了《资管计划展期公告》,该资管计
划延期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从首誉资管提供的管理报告、深圳远致富海三号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8 年度审计报告及查询其他公开信息看,深圳市高新
投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在正常经营,但资管计划仍存在流动性风险,不能完全排除
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也无法预期公司何时能收回全部投资,因此,借鉴商业
银行风险资产处置的常规模式,我们建议将该项风险资产移交给公司法务部及风
控部门处理,不再由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建议公司将责任落实到人,继续向资产
管理人索取相关资料,确切掌握与资管计划相关的各项数据、信息,维护自身应
有的合法权益,并采用各种可能的措施尽快收回投资。
    5、建议公司董事会收回对公司管理层高风险理财产品的授权,这里所谓的
高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1)经穿透后实质上进行股权投资的资产;(2)
任何未有保本条款或保本结构性安排的理财产品;(3)非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
品。所有高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除上
述的高风险理财产品外,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虽可以授权给经营层,但建议公司
董事会授权风控部门进行最终审核,以实施风险控制。同时,公司应结合国家最
新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完善、优化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序与制度,加强内
部审计,保障投资安全。
    6、建议公司在实施后续的高风险理财产品时,理财产品合同按规定通过公
司内部审核流程后,仍需公司外聘专业律师的审核与签字确认,方可实施。

    7、建议公司投资部及风控部门对所有的投资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诊
断及综合评价,并及时根据投资新规、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优化内部投资流程。
    8、对其他理财产品的核查结果及意见,详见《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
收回等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之董监高意见部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公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等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高允斌                    肖   侠                 林   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