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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出东方: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20-08-11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0-066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
       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2,025,341.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
空气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
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德富路68号顺德智创园4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梁嘉斌
    被吿: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德富路73号
    法定代表人:何秀洁
    收到传票时间:2020年8月8日
    应到时间:2020年9月28日9时00分
    二、诉讼内容及其理由
    1.案件事实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就佛山市顺德区西部生态产业启动区
D-13-1地块,宗地面积为68,829.19平方米的项目签订了《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对土地的使用要求、建设履约金退还的标准以
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鉴于涉案项目至今未竣工,容积率、实缴注册资本以
及纳税额均低于协议书的约定,不符合第二期、第三期建设履约金退还的条件。
同时因被告2019年的纳税额未达到协议书约定的应在顺德区内实现纳税额的70%
或以上,应按协议书第六条第(三)款约定以项目用地面积(68,829.19m2),200
元/m2标准计得13,765,838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建设履约金8,259,503.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765,838元;
    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合计为22,025,341.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