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及“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及“首誉光
控-瑞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内容
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实
际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出具的《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关于增加公司 2020 年度短期投资业务理财总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在保障资金
安全、合法合规和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
2020 年度短期投资业务理财总额度由不超过 6 亿元增加为不超过 10 亿元,能够
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增加公司 2020 年度短期
投资业务理财总额度的事项。
二、关于 “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 年 2 月 12 在上交所网站发表了《日出东方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以及资金安
全性”的独立意见》,并一致同意聘请江苏润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苏润华”)对公司投资的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资管计划”)权益占比及资金的安全性做进一步的核查,因疫情影响,导致江
苏润华去北京作现场核查的工作延误。
近日,我们收到了江苏润华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誉光控-瑞
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事项进一步核查情况说明》(苏润审[2020]Z0048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日出东方公司认购“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
情况
日出东方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
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同意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以内,使用闲置资金不超过 20 亿元适
时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低风险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银行委托贷
款、基金、证券等产品,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临时公告 2016—024)
日出东方公司根据 2016 年度议案的规定以自有资金 5000 万元认购了首誉光
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誉光控)发行的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资产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日出东
方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1 月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审批后与其签订了首誉光控-瑞
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并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将 5000 万元认
购资金划转至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募集户账户。
根据合同约定,本计划通过受让 LP 份额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深圳远致富海三
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及其对应权利,
合伙企业投资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有限合伙的投资期限为自
2014 年 12 月 24 日起的 5 年,即 2019 年 12 月 24 日为合伙企业预计到期日。到
期后如需延长合作期限的,需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认购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1)。
二、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到位情况
根据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报告加盖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资产托管
业务专用章)中资产管理计划概况的内容,报告期末总份额 65,000,000.00 元。
三、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首誉光控提供的 2017 年第 2 季度、第 3 季度及第 4 季度暨 2017 年年报
显示,该资管计划于 2017 年 8 月 9 日收到投资收益 2,897,015.00 元;根据首誉
光控提供的 2018 年第 1 季度、第 2 季度、第 3 季度、第 4 季度及 2018 年度报告
显示,该资管计划于 2018 年 7 月 6 日收到合伙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 2,444,614.04
元;根据首誉光控提供的 2019 年第 1 季度、第 2 季度、第 3 季度显示,该资管
计划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收到合伙企业的分红投资收益 1,628,915.69 元。
根据首誉光控提供的 2019 年第 3 季度报告显示,该资管计划向投资人分配
收益 4,855,381.16 元,根据其提供的收益分配清单显示,日出东方公司本次收
益分配 3,734,908.59 元(占比 5000/6500=76.92%),经查询日出东方公司银行
账户,日出东方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5 日收到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分配的收益 3,734,908.59 元。
上述年报均加盖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
四、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额情况
根据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报告加盖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资产托管
业务专用章)中的内容,该资产管理计划不估值,期末资产份额净值为计划成立
日初始净值 1.00 元。
五、合伙企业审计报告中首誉对应实收资本减少的情况
根据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财务审计报告(均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报告号分别为天职业字
[2018]8301 号和天职业字[2019]9365 号)中披露的“实收资本”相关信息显示,
首誉光控投资金额占合伙企业的实收资本份额逐年减少,2017 年度审计报告中
显示首誉光控期初投资金额为 49,070,775.00 元,占比 3.52%,当年减少
2,897,015.00 元,期末投资金额为 46,173,760.00 元,占比 2.18%(2017 年占
比减少较大主要因为 2017 年末合伙企业增资导致股份稀释);2018 年度审计报
告中显示首誉光控期初投资金额为 46,173,760.00 元,占比 2.18%,当年减少
2,444,614.04 元,期末投资金额为 43,729,145.96 元,占比 2.14%。但 2017 年
度和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实收资本”情况披露后面的注释第 11 条均显示“首誉
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 5,000.00 万元,持有本合伙企业份额比例为
2.35%”。经过对比发现,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合伙企业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首誉
光控投资减少的金额与首誉光控提供的 2017 年和 2018 年该资管计划的报告中披
露的收到的投资收益金额一致。
根据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解释,2017 年和 2018 年度的投资收益的
金额为根据经审计的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 2017 年度
和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对应年度的净利润金额按照约 3.52%计算出来的。
六、最终投资标的情况
本资管计划最终投资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资产管理人的解
释,资产管理人无法直接获取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各年度审计报告,资产
管理人提供的 2017-2019 年度的资管计划报告中披露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
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均来源于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基
金管理报告。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核查同时延伸至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徐新建直接
持股或控制的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江苏赫尔斯镀膜技术有限公司,我们
发现,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赫尔斯镀膜技术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度
的财务软件中记录的往来单位及交易单位中,并无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这三家公
司。
(二)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将认购款 5000 万
元汇入资管计划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将募集到位的资管计划总额 6500 万元转入资管计划专户,并将 5,688.45
万元用于受让原由盈驰一号认缴 5000 万元出资额对应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
伙份额及其对应权利,已支付至原权益人的指定账户,未见转入日出东方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徐新建本人银行卡或由其直接持股或控制的公司以及江苏
赫尔斯镀膜技术有限公司。
事项(二)已经审计人员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通过询证函的形式向首誉光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
根据江苏润华的核查情况说明,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专
业的判断,对公司投资的资管计划权益占比及资金的安全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投资的资管计划权益占比。江苏润华的核查意见显示:根据首誉光
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首誉光控-瑞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报告加盖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中
资产管理计划概况的内容,报告期末总份额 65,000,000.00 元。日出东方认购
5000 万元,占资管计划权益的 76.92%。根据首誉光控提供的 2019 年第 3 季度报
告显示,该资管计划向投资人分配收益 4,855,381.16 元,根据其提供的收益分
配 清 单 显 示 , 日 出 东 方 公 司 本 次 收 益 分 配 3,734,908.59 元 , 占 比
5000/6500=76.92%。
2.资金的安全性。截至本公告日,该笔资管计划仍未收回,存在流动性风
险,不能完全排除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也无法预期公司何时能收回全部投资。
目前公司已采取独立董事前期意见,责成法务部门负责该笔投资的追偿,并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产品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识别、诊断及综合评价,优化内部投资
流程,加强了对高风险理财产品的授权和管控。
我们建议公司法务部门在追偿过程中,重点把握两点:一是进一步确切掌握
与资管计划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数据、信息,维护公司应有的合法权益。二是
采用各种有效措施尽快足额收回投资,以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及“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高允斌 肖 侠 林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