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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2021-08-31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四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
现对第四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
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激
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1.公司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经过慎重的预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比例不低于1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营业收
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比例不低于2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比例不低于30%。该业
绩指标的设定符合业务发展规划的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
持续的发展能力及盈利能力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
     2.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
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高允斌                    肖   侠                林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