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1-08-31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4.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
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
查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制定科学、合理,具有综
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能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
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与会监事签字:
朱军 司德新 王丽艳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