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2021-09-18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四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现对第四届十九次董事
会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等个人原因,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仍属于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日出东方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
划》,我们对公司及公司确定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
慎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授
予日为2021年9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
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9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97
名激励对象授予229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高允斌 肖 侠 林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