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10-29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1-057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2,29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1
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登记完
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80,000万股变更为82,290万股,注册资本由80,000万元变
更为82,290万元。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2021年9月1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120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0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3)。
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情况,同时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00,0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2,900,000.00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0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22,900,00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议。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表决权。 享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数。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 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网站地
刊,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相关信 址: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息。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由相关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最终结果以登
记机关核准后为准。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