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2022-04-30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内容进行了审阅和核查,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及战略需
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与连云港兴和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赫尔斯镀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进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按照市场化原则确认的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及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非关
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损益情况、资产情况和财务情况产
生不利影响。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同意本次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四、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本次借款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本次借款事项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借款事项。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短期投资业务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在保障资金安全、合法合规和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开展
短期投资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短期投资业务
授权的议案。
六、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
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准确地反
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
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并基于独立判断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为公司提供 2021
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
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
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八、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
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及公司持股比例低于 50%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 2021 年末,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2,20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
险。
九、《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小松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
作经验等符合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核以及相关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补选李小松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一致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穆培林 肖 侠 林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