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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2-08-19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2-043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29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1,342,600 股         1,342,600 股          2022 年 8 月 23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2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决定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法
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了通知债权
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在前述公告约定的申报时间内,
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
公司裁员等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
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42,600股限制性
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29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342,6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1,557,4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
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
    预计该部分股份将于2022年8月23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将依
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2,900,000     -1,342,600         21,557,4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800,000,000        0             800,000,000

      股份合计           822,900,000    -1,342,600        821,557,4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已履行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
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后续应就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