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2022-10-15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内容进行了审阅和
核查,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我们认为被聘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
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现象,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聘任万旭昶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阅、核查,我们认为被聘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
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现象,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聘任李骏先生、陈荣华先生、孙命阳先生、焦青太先生、张亚明先生、朱亚
林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徐忠先生为财务总监。
三、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阅、核查,我们认为被聘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
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现象,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聘任丁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穆培林 张小松 林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