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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柳药股份: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3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
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
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时,因 2020 年度业绩考
核不达标,故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1 名激励对象所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680 股限制性股票和因 2020 年度业绩考核不达
标的 209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 72,767 股限制性股票,
合计 74,447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
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4,447 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

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具备《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需回购注销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外,其余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共计 209 名激励对象中,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

司业绩层面上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96.44%,在个人业绩层面上有 11 名业绩考核为

“良好”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80%,有 2 名业绩考核为“合格”的激励

对象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50%,剩余 196 名业绩考核为“优秀”的激励对象可解除

限售比例为 100%,且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09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等规定,有利于强

化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09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共计 1,534,261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 1,364,986 股、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 169,275 股。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CHEN,CHUAN 钟柳才 陈建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