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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美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603379                证券简称:三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5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27 号)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9,733,761
股新股,并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及《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事宜的》,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浙江三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司系由原浙江三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三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金华 称“三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浙江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007288998483。
                                          913307007288998483。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 59,733,761 股,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在上海
 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605.6455
                                          万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36,056,455 股,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可的其他方式。
                                            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        为:浙江省武义县青年路 218 号浙江三美化
地点。                                      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
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名。公司董事会   事长 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董事会设
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
数的 1/3,独立董事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的 1/3,独立董事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选任。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选任。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八)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抵押、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但根据法律、法规和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但根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    本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除外;                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除外;
(九)公司向银行借款或申请授信额度单次    (九)公司向银行借款或申请授信额度单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
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70%的;                                   70%的;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置;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但制度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中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由股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但制度
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有权拟定修改方      中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由股
案;                                      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有权拟定修改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总经理的工作;
程规定和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程规定和授予的其他职权。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内容条款未作变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