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三美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选举、聘任相关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被选举、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且尚在禁入期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董事会选举、聘任的相关 人员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工作经验,选举、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相关 人员的选举、聘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