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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三美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
指引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19 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是根据市场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新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请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及投资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及投资计划,是根据公司市场推广和品牌建
设的实际需要和项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进度,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性质、建设目的
的情况下,对项目实施内容和投资进度的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拟使用募集
资金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取消或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本
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及投资计划的事项,并请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