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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美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9-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9 年 8 月 21 日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
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
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保
险理财产品等,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分别审批、
披露、实施和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应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
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
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 委托理财预计产生的收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二) 委托理财预计产生的收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达到本制度第九条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标准的,
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标准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委托理财情况及对于下一年度
拟发生委托理财情况的预测,提出关于下一年度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根据本制
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议,并及时披露。

    根据前款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批准
额度内决定公司下一年度每一笔委托理财的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具体调整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额度以及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
件。

    在年度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内,前述委托理财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委托
理财事项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但当每一笔委托理财实际发生购
买或赎回时,公司按照如下要求及时披露:
    (一)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实际购买理财产品单笔或连续 12 个
月累计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已经履行披露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实际每一笔委托理财发生购买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三) 公司在披露实际委托理财的情况时,应当同时披露前次委托理财产
品的赎回情况。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年度委托理财授权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下一年董事会审议年度委托理财授权事项时为止;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年度
委托理财授权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委托理财授权事项时为止。

    年度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届满后,公司及子公司如需继续进行委托理财,应在
年度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届满之前,根据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及本条规定,重
新提交并完成下一年度委托理财授权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及子公司在本制度第十二条项下委托理财额度内购买理财
产品并已签署协议的,当协议约定的理财产品期限:

    (一) 超出年度委托理财授权期限的;或

    (二) 在年度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内到期,原签署方拟续签相关合同,且续
签理财金额未超过原协议约定金额的,

    该委托理财有效,但应在年度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届满之前,根据本制度第八
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将前述委托理财重新提交并完成下一年度委托理财授权的审
批程序。

    第十四条 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年度委托理财授权范围之外的委托
理财,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另行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披
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公司应当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未
公开信息。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
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 每年度结束后,结合上一年度委托理财情况,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
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度,拟定
委托理财可行性方案;

    (三) 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的具体手续,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
据并及时记账,办理相关合同、协议等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 负责配合证券部提供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五)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跟踪理财产品
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六)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对委托理财
进行全面盘点,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根据相关
规定履行审批或披露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根据相关规
定履行审批或披露程序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二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及收益等均应及
时归还至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时:

    (一) 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等;

    (二) 应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
限、投资品种等;

    (三) 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发现
存在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
符等风险,或评估发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其他风险因素时,应当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
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披
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所称“披露”,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不包含全资子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
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
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