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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美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9 年 8 月 21 日修订并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以下简称《第 2 号格式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上述相关人员在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
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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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
在重大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 2 号格式指引》、《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
工》、《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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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以及公司和子公
司在本制度之外的其他重大会计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
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的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
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
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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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八)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会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第 2 号格式指引》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同时抄报公司审计部、监事会。公司财务
部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调查报告后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违反《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4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
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
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业绩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形:


    (一)预告盈亏性质、方向错误


    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或亏损;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或亏损。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


    1、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的 50%的;


    2、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不超过 50%,实际业绩上浮如超出此限;


    3、披露区间的,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


                                   5
绩超出此区间;


    4、披露“左右”的,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10%。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时抄报公司审计部、
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的,还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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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会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一)有关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二)初次或者因过失出现差错,且情节较轻的;


    (三)差错出现后,能主动检查纠正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
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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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披
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所称“披露”,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不包含全资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
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
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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