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三美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 年 8 月 21 日修订并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
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须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
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1
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岗位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得提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
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和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2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按照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当有 2 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
议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委员具有 1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3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需回避讨论议题的人员不得列席。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应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
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