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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美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 年 8 月 21 日修订并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1 名。

    第四条 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应当披
露战略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战
略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
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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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相关工作
组的成员由战略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对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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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下属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
估,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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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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